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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动争议(7)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2)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是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但事实上,不仅外资企业,还包括很多内资企业、事业单位都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笔者认为,社会工伤保险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是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买了保险的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的70%、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等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企业仅仅是承担医疗费的30%、医疗期间工资和工伤辞退费等。相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仅要全部承担工伤费用,而且还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新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劳动年检、工商年检或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时也会成为障碍。

  (3)重视工伤事故处理。在员工因工受伤或检查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治疗,避免伤势加重延长治疗期间,以减少医疗费和工伤津贴。医疗终结后,应当立即做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企业对于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在是否属于工伤、职业病的问题上,如果企业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劳动保障人员违反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劳动监察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员工被最终被确定为工伤且评到伤残等级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应当主动协助工伤员工办理有关领取社保费的手续。还要注意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主动辞退该员工,如果员工主动要求辞职的,可以双方协商工伤辞退费的补偿金额,应当注意订立符合法律的书面协议,最好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放弃追究工伤待遇。总之,工伤待遇处理比较繁琐复杂,在操作上应当注意一些技巧,才能尽量减少此类争议。

  5、有效减少社保待遇等争议的几个措施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属于企业强制性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因企业原因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发生的各项赔偿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同时,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效不同于劳动仲裁60天的时效,可以在其知道后随时向劳动监察、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等检举投诉,而上述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是有权作出强制措施的,这对漏缴、少缴社保费的企业尤为不利。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政策参保,才能减少此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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