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社会保险,目前广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五现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普法的力度、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员工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因此劳动者与单位引发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时有发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外商投资企业防止劳动争议的策略
1、有效减少辞退争议的几个措施
(1)平时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辞退违纪员工时,必须是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这就要求企业平时对每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凡是员工违反厂规厂纪的、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造成企业损失的以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等,都应该做出书面处理并由员工签名确认,最后归档保存以防在仲裁、诉讼时举不出相应证据。
(2)依法制定内部规定。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打辞退争议官司时,所列举出的处理依据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但相当部分条款却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自然难以避免败诉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是前提必须是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也就是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制定的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必须告知劳动者。只有这样,外商投资者制定出来管理规定才能作为处理违纪员工的依据,否则是无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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