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涉外直接招用的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九条)
第十三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签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予支持。
(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
(六)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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