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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5)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可撤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未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数额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在原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八十九条)

  七、【仲裁的受理和时效期间】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期间】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在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五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再次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由于一方未履行协议,或者一方反悔,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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