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在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外,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期限少于二年的,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六十二条)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工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
(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视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总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