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后得到和解,用人单位已自愿接受支付申诉人劳动报酬268万元。据悉,这是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的标的额最高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
申诉人夏某与被申诉人上海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高尔夫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0年1月,虹桥高尔夫公司董事长杨某向夏某出具《承诺书》,委托夏某处理罗丹别墅二期、三期工程招商、参建事务,承诺如完成工作将在工程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一套400平方米的别墅奖励给夏某。上述工程于2002年10月、2003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后,杨某未履行承诺,并自2004年2月起拒绝支付夏某工资。
2004年4月,虹桥高尔夫公司以委请处理的工作已经完成为由,通知夏某终止劳动关系。后夏某申请劳动仲裁,因虹桥高尔夫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原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夏某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期限,虹桥高尔夫公司董事长杨某作出前述承诺时并非被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等为由,判决虹桥高尔夫公司无须交付夏某别墅一套(时价已达一千万元左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闵行区检察院接到申诉审查后认为,系争别墅是夏某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虹桥高尔夫公司应给予的物质奖励,属劳动报酬性质。按照我国劳动法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或者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期限已届满的,自此计算仲裁申请期限。原审时,没有证据证明虹桥高尔夫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交付别墅,应认定双方劳动争议尚未发生。夏某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交付别墅,并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此案经闵行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建议提请抗诉。
今年7月11日,经上海市一中院再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虹桥高尔夫公司支付夏某应得劳动报酬人民币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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