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在当代被视为一张安全网,它的基本含义是指摆脱危险、恐惧的社会安全与自由,以及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人们对这种安全与自由的向往。
1944年《大西洋宪章》中两次使用社会保障这个概念,国际组织正式采纳“社会保障”一词见于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此后才逐渐推广开来。国际劳工组织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它在1942年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其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的《社会保障导论》对“社会保障”做出的概括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虽然人们在使用社会保障概念时多采用社会安全的含义,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也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安全的迫切愿望,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权威性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在我国,对于“社会保障”《中国民政词典》将它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法学大词典》则将它定义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种福利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以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持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制度。”
其实我们只要对现代社会保障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行认真分析,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关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结论:第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社会,或者是政府和国家;第二,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是遭遇各种风险和困难的社会成员;第三,社会保障满足的是受益当事人基本生活的需要;第四,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尽管各国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有将受益人范围、受益标准扩大化(如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的现象,但“社会保障”的涵义本质没有变。
从社会保障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的受益人应该是限定在遭遇各种风险和困难的社会成员,如孤、寡、病、残、年老、死亡、失业及遭遇意外灾害的社会成员,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弱势群体。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各国有把受益人范围扩大化或缩小化的现象。如瑞典,儿童自出生之日起至16岁就一律享受儿童津贴,所有中小学生都可获得免费午餐、课本和文具等,而不管其父母是否有能力使自己的子女获得这些,将社会保障的受益人扩大化。而我国,保障范围覆盖面小。不仅当前的三条保障线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而且广大农村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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