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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探讨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一、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责任的阶段划分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已逾百年,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模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政府作用的差异。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加强或减弱、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作用的程度就成为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研究中的焦点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前提。

  现代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以及民间组织等,其中政府居于首要地位。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机制,并非是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随着经济体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社会保障本身的成熟程度,应该做出不同的定位。

  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的介入程度应有所不同。与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建立、健全、改革的初创时期,其制度基础和法制基础均相对薄弱,存在几个方面的弊端: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保障水平和层次极低;社会保障参保覆盖面狭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尚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养老保险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最早、牵涉面最广、参加人数最多,并且由于篇幅所限,因此,本文在以下的论述中,都将主要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展开讨论)以上问题的解决必须由政府为责任主体,通过相关立法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得以解决,其他责任主体则非其所能。因此,在制度的初创和建立阶段,政府应强化责任,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在经济体制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近年来,援引西方社会保障过度引起的“福利病”,部分学者以此为鉴,倡导为了不重蹈覆辙,应收缩我国政府的责任界域,加强自我保障。对此我们不能做简单的类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完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保险市场和民间组织发育健全,而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健全,民间组织力量薄弱且政府政策引导乏力;社会处于深刻的转型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政府必须在其中扮演领衔的角色。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力度不同,即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不同。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明显高于我国。数据显示,西方国家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保险)开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为占GDP的40%左右,北欧国家甚至已达到了50%左右;而同期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GDP的5%左右,2000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为1922.3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2.1%。【1】因此,经济体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故不能作简单的类比,西方国家削减现有社会福利开支、调整责任界域,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自我“扬弃”,我们可以从中探索符合社会保障发展的普遍规律,以资借鉴,但我们更要重视我国现阶段保障不足的现实,加强政府责任,走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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