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规定为优抚对象核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优抚对象的参保缴费和医疗补助等,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的就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杂症需转入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补助资金支付和报账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享受门诊补助的优抚对象,原则上由优抚对象本人就近到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含药店)进行就诊或购药,民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按季将报销费用拨入优抚金发放指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随同优抚金一卡(存折)发放。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按照个人先结算后报销的程序进行,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结算报销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的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指导其如实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对申请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医疗补助标准核定其享受医疗补助的报销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核准的补助人员名单和报销金额按季将报销费用拨入优抚金发放指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随同优抚金一卡(存折)发放。
第二十六条 医疗补助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能提供身份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和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
(二)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无法提供的。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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