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调增4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55元;满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调增65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调增35元。
3.因工致残退休,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养老金)的人员,此次调增水平低于55元的,按55元调增。
4.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未按宁人劳(险)字〔1999〕291号文件调增过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增3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致残退休人员调增伤残抚恤金(养老金)所需资金,实行了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仍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卡》。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当地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调整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执行结果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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