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7)
www.110.com 2010-08-11 17:48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武力打击或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且在城乡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十八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保障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部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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