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07〕53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征缴比例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黄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我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征缴比例和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一、企业生育保险费征收办法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0.8%(全国为1%)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企业必需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一次性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二、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工的生育假期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
(二)生育费用
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具体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150元。
2、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顺产:300元
剖腹产: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
人工流产:60元
不足7个月引产:200元
7个月以上引产:300元
4、生育医疗费(包括住院费、药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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