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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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