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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

  第五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丹东市辖区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县(市)级统筹。

  驻丹中省直单位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参保。

  第六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征收。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补办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手续。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撤销等法定终止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分别从社会保障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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