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用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
从基金的使用用途来看,日本雇佣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
1、失业补助政策。日本雇佣保险制度遵循这一制度的历史传统,把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视为制度的首要功能。事实上,这也是其他国家失业保险制度大都具有的一般内容。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失业补助不单单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者”,同样给予补助。譬如,为了鼓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政府规定,失业者在其津贴领取期结束前100天或还剩一半的时间就找到持续1年以上的工作,可领取30-120天的再就业补助。领取的天数视其基本补助领取天数及剩余天数而定。以法定领取期限300天的为例,剩余天数200天以上的,可继续领取补助120天;剩余天数150-200天的,可继续领取补助为70天, 剩余天数100-150天的,可继续领取补助30天等。为的是促进、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
2、失业预防政策。鉴于企业裁员是造成失业的直接原因,对于某些因经济事由不得不缩小规模的企业,政府通过资助当事的雇主对多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或照发工资,争取内部消化,力争不裁员。同时,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就业,降低失业风险,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在职职工的职工培训。对于在企业内部组织雇员举行职业讲习或技术训练的雇主,政府设有适当的补助。雇主方面, 为抑制雇主的解雇行为,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员工福利,开发人力资源,实行了就业安定、能力开发和就业福利三项事业,并设有对雇佣应退休职工或多雇佣高龄、残疾人的雇主的补助。有对在就业难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的资助。
3、就业促进政策。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是减轻制度运行压力的重要途径,日本政府十分重视这一点。雇员方面,发放教育培训津贴, 接受公共职业培训的失业者除领取基本津贴以外,还可领取听课津贴、交通津贴等,如寄宿别处,还可领取寄宿津贴,以此鼓励失业者更新、提高职业技能,增强求职实力。另外,对因就业缘故确需迁移外地的求职者,政府还专门提供旅费补助、住房援助。这些援助看属细节,但都切实帮助失业者解决了许多求职的困难。就业困难者失业后若能找到受雇1年以上的职业,可领取相当于30天津贴额的就业预备金。
(二)日本促进就业的三项事业
日本实施雇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失业、调整就业状态,开发、提高劳动者能力,增进改善劳动者福利。因此作为与其相配套的辅助事业,建立起了就业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就业福利事业的制度框架。它充分体现了抑制解雇与防止失业,开发就业机会与职业技能的政策取向。包括下列三项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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