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通过以上对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启示是:中国应建立一个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同时发挥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急需在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方面
1.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目前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的繁杂、多样,使得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仅仅包括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多数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内的一些从事家庭服务、自由职业、大学毕业生等,受其工作质性、流动性、灵活性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都还未被划入失业保险的成员之列。建议扩大到上述人员。
2、建议提高待遇水平保障基本生活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偏低。目前,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387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在失业保险基金能够承担的情况下,建议将失业保险金水平适度提高,不仅体现人文关怀,也能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尽量让他们选择与城市劳动者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以稳定职工队伍。对选择一次性领取的农民工,也要保障他们的失业保险待遇能够同比提高。
3、建议改变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办法
主要是改变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做法。建议实行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控制的办法。比如,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的50%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高于150%,实行差别待遇。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总体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鼓励多缴费,使社会各方更容易接受。
(二)促进就业方面
1、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的政策规定,同样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全面补充促进就业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等多方面支持,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支持他们开展创业,通过重新就业实现最根本的生活保障。
2、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如果失业者创业的,可以将他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如果失业者通过其他形式就业的,可以保留他们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在他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使用,使他们不必担心因为提前就业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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