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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经验 增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防止失业和(5)
www.110.com 2010-08-16 16:01

  3、适当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与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在前述提高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建议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业者本人的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考虑到我国已经实行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失业者有机会在比较短的时间找到新的工作,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少数人对失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依赖。不过,这项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紧张的状态下,建议缓行。

  (三)防止失业方面

  1、设立工资性补贴对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期限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不景气,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实行岗位共享不裁员的,给予一定期限(最长6个月)的工资补贴。提供工资性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收入不至降低过多,也有利于企业按照政府鼓励稳定就业的政策导向采取更多措施,克服困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2、发放培训补贴

  发放培训补贴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长期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并在企业出现内部结构性调整时,不将职工推向社会,组织职工培训,给予培训补贴。鉴于企业裁员是造成失业的直接原因,对于因经济原因不得不缩小规模的企业,用失业保险金通过资助当事的雇主对多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或发放生活费,争取内部消化,力争不裁员。同时对于在企业内部组织职工举行职业讲习或技术训练的雇主,失业保险金设有适当的补助。

  3、建议对中小企业雇主设立就业安定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雇主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如资助就业压力较大地区的雇主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雇主多招用就业较困难的群体,如残疾人、失业的农民工等。对在就业难的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的资助。

  4、采取降低困难企业费率或者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减少企业负担。由于当前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较大,就业岗位的流失也较大,而这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因此,建议这些地区对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可以授权当地政府实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措施。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采取缓缴失业保险费的措施。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待经济好转再恢复正常缴费。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确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将就业政策体系化、制度化。在战后经济发展的每一时期,日本政府都适时地制定或修订了针对该时期就业状况的有关法规。《就业保险法》和《职业安定法》等是其中较重要的法规,以这些法规为核心形成了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我国在就业法规体系的建设上,有许多可以参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们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促进我国的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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