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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2)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时间,制度出台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失业保险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制度有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与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矛盾更加突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达962亿元,而全国月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只有350元,医疗保障水平较低且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促进就业支出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支出也仅占基金总支出的不到15%(其中上海就占8%)。

  2、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的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的矛盾急待解决。一些企业在面临外部风险(人民币升值压力、外贸磨擦、结构调整等)时,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企业抵御风险,稳定职工队伍,防止规模性失业,而现行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长期缴费而不裁减人员,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支持。从实际情况看,这也是失业保险得不到用人单位和职工足够重视的重要因素。

  3、现行制度覆盖范围局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打破城乡和户籍界限,为所有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民生,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也要求改革目前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联动的机制,建立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新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

  三、立法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出了以下立法建议:

  1、建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稳定就业挂钩机制。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2、建立正常的费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中央政府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各地区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在明确失业保险功能和基本政策的情况下,可以给统筹地区在费率调整方面的更大灵活性,既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也防止基金结余过多。中央可以定一个幅度,如1-3%之间,由省里审批。在全面推行市级统筹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统筹,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待遇水平与缴费工资挂钩的办法,按其一定比例计发待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工资的45-50%确定,同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150%确定最高和最低限。通过改革,解决目前失业保险实质上是失业救济的问题,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这样,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相差一倍,是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差别。同时,也针对目前一些地方标准偏低的问题,使缴费工资低的人群成为受益者。另外,从操作技术上看,也是可行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参保个人信息相对完整,而且一些地方已经记录了个人缴费基数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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