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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3)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4、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使其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两项措施:其一,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解除其担心以后领不到这笔钱的顾虑。还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发一部分,比如,加发尚未领取金额的一半。其二,对其他提前就业的,保留尚未领取的期限,继续参保的,合并计算。就业后但按规定不在参保范围的,比如,灵活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可以继续领取以前限期内的失业保险金。

  5、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政策:其一,工资性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可以裁员但企业通过降低工资、缩短工时不裁员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其二,培训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三年内累计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预防失业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失业,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并非干预正常环境下的市场竞争。从国外做法看,在市场竞争与社会政策相冲突时,优先考虑社会政策,减少失业是各国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上面提出的预防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工资性补贴,针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大,且是有时间限制、有补贴标准、职工直接受益的措施,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分担就业压力的鼓励,与积极就业政策导向相适应,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6、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是近年来国家在社会领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政策,也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适用范围为:出现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人为因素引发的就业局势不稳定、失业增加,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政策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启用更多的政策措施。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是:(1)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如以延长三个月为基础,根据情况再延长。(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为受重大事件影响停产、半停产的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性补贴,为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交通、搬家补贴等。在实施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层次,即出现全国性重大事件时。二是地方层次,如发生区域性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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