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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
www.110.com 2010-08-12 16:16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情况,每年编制一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

  第十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二类参保人员由民政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三)三类参保人员由教育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四)持有残疾人证人员由市残联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员要提供有效重度残疾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由有关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办理参保手续的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办理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类参保人员的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已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一次,每年8月25日至12月28日缴纳下一年的保费。缴费地点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金融机构。

  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的新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和应补助金额,于每月l0日前报市财政,市财政于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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