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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公平取向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在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保障部田成平部长对“十一五”期间我国劳动保障政策的解读中,均提到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一举动立即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对此,我认为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养老保险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对它的调整必然涉及到被这一制度覆盖人群的利益,引起关注是理所当然之事。

  不过,我要指出的是,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调整,其实只是对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并且在辽宁省开始推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综合改革试点政策的推广。我记得参加2000年讨论时,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并入失业保险制度外,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由于当时个人账户高达个人缴费工资的11%(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缴费亦不超过工资的20%),社会统筹部分的比重就明显偏小,其结果就是这种制度的公平性明显不足,因为个人账户是不存在互助共济功能。因此,当时在方案中即确定将个人账户规模适当缩小到占本人缴费工资8%,并且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我之所以回顾这一经历,主要是想说明,其用意是为了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取向,使之真正具备较强互助共济功能和更好地解除人们养老后顾之忧。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地区统筹、缴费负担与制度结构并不统一的局面,这一制度正在由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公平的维护机制演变成了一种损害公平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因素,如果长此下去,显然与这一制度所应当追求的稳定性、可靠性、公平性目标相背离。因此,突出这一制度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让这一制度走向统一并实现全国统筹,就不仅是这一制度自身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国务院最近做出的决定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定型,这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是相互独立运行的板块式结构,其中社会统筹部分构成制度的主体,其基金由参保单位缴费形成,它突出体现社会公平;个人账户部分由参保个人缴费组成,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它是这一制度考虑效率因素并对人口老龄化冲击采取防范措施的体现。

  除了增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外,不必否认,个人账户的缩小还有利于做实个人账户,但不能将其看成是减轻政府责任,它恰恰是考虑到现阶段的承受能力而采取的合理取向。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实质上是现在就业的这一代人既要为上一代人支付养老金也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这种双重负担是任何国家的国民都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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