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相关文章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解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被修正]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
- · 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
- ·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新内容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新问题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
- ·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
- ·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