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医疗保险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上定义的农民,而且还包括农民的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家属。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
(一)农民
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首先是农民,即自身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他们有参加保险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同时享受保险待遇。
(二)农民的家属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普遍实行家庭保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参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随参保者一起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家庭保险的家属,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不需另外再交纳保险费用:第一,家属的固定住址在德国;第二,家属没有从事能使自己经济独立的劳动;第三,家属长期性每月劳动所得总收入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根据其法定义务和权利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其家属随着他们参加保险,享受保险待遇。
1.农民的配偶
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另外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一个农业家庭中,夫妻双方同时经营一个农业企业,那么只有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的一方才是农业业主,有参加农民社会保险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只是作为该农业业主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双方同时交纳保险费,加大该农业家庭的负担。在不能确定到底夫妻哪一方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时,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农民保险公司有权确定一方为农业业主。 同样,如果共同劳动家庭成员的配偶也同时是该农业企业或另一家农业企业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那么只有其中在农业企业里工作更多的一方才是有保险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作为有保险义务这一方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而并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如果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在从事农业劳动外还从事非农业事业或者只从事非农业事业,那么他的社会保险状态根据他从事非农业事业所得收入的高低来定。具体来说,如果配偶长期性从事农业以外的事业的每月劳动所得总共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那么他就不用再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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