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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问答(3)
www.110.com 2010-08-12 15:53

  问:门诊就医对取药有什么规定?

  答:门诊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院取药,也可持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问:门诊就医对检查费的一些特殊规定:

  答:单张收据的检查或治疗费用合计大于或等于200元的项目,需附费用明细。请注意:口腔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一级以下定点医院所有检查或治疗费用项目均需附费用明细,哪怕只是几块钱也要费用明细。

  关于住院就医:

  问:住院就医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在确认患者所在单位及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情况下,为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采取记账式的报销方式。

  问:什么是记账式的报销方式?

  答:住院治疗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包括个人支付的自费、自负的费用),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出院时,参保人员与医院直接结算属个人应负担的自费及自付金额,医院为参保人员出据个人自费、自负金额的收据及清单,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问:参保前已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如何报销?

  答:参保前已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需结清参加医疗保险之月前的医疗费用,从参加之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记帐方式结算费用。

  问:住院结算期如何设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视为一次住院。

  问:出院带药量有什么规定?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问: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如何报销?

  答:如果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无论是本人交现金或是医院支票结账,费用均由医院结算在本次住院费用中,不应由单位申报,医保中心也不再接收和审核此部分费用。(其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垫付,也可以患者先垫付,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问: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的情况有哪些?

  答:具体如下:

  • 住家庭病床;

  • 住八家中医院的针灸科(北京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中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中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中医医院、延庆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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