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2)
www.110.com 2010-08-12 16:33
市医保中心或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报失医疗保险卡并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
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时,可按规定收取补卡费,同时发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通知单》,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职工可领取新卡。
如职工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职工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但已支付的补卡费不再退回。
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
八、其他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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