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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整体性修正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3:33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全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实施办法》中的不少条文和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1997年12月个别条文修改之后江西省残联就酝酿对《实施办法》进行整体性修正。经过不懈努力,在2004年2月同时被省人大和省政府列入当年的立法规划后,省残联和省政府法制办立即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工作,密切配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残疾人为本,根据上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省实际情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多次草拟和修改《实施办法修正案》,并于2004年9月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受理后,又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对《实施办法修正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终于使整体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在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重新颁布施行。

  一、修正工作的几个特点

  (一)修正的条文多,整体性修正量大

  此次修正的篇章有7章,占《实施办法》总数8章的87.5%;修正的条文共12条,占《实施办法》总数40条的30%;另增加了2个条文5个款(项),使《实施办法》由原来的40条60款(项)增至42条70款(项)。这仅仅是修正后的结果,而省残联最初草拟的修正案中是修正和增加31条。为此,根据地方法规修正的要求,省残联在广泛征求各基层残联、专门协会和部分残疾人及亲属代表的基础上,先后三易其稿,送交省政府初审后,省法制办在反复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两次较大的修改。省残联还为修正工作提供各种法规依据和参考资料130余份,撰写修正理由80余条。

  (二)修正内容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难度大,成效也大

  此次修正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社会救助、文化生活、体育运动、维护权益、法律援助、无障碍建设等方面,不仅涉及到残疾人事业的大多数工作及各个层面,而且还涉及到卫生、劳动、民政、广电、教育、体育、司法、建设等政府的三十多个职能部门和许多公、私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协调工作量大难度也大,但是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最后都得以顺利解决。如“两彩”问题,省残联领导和有关人员就多次赴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反复协商,省法制办为此召开了两次专门的协调会,省政府分管的副省长和副秘书长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正视分歧,坚持主张,求得统一

  每项法规的确立和实施,都应该是一种民主权力和群众利益的合理实现,《实施办法》的修正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在修正过程中,尽管几乎每个条文都有意见分歧,争论最大最关键的还是“两彩”的划拨、残联执法主体的确立和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省残联都能坚持主张,居理力争,并且晓理动情,最后都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前提下,统一了认识,修正基本到位。

  二、修正的目的明确,效果明显

  修正后的条文符合国家的法律规章,更具有操作性;贴近本省的实际情况,增强和突出了地方特色;顺应了社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广大残疾人的共同愿望,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义体现的更加具体和完善,不少方面有实践性的突破,其结构也更加合理,更趋于科学性和规范化。

  (一)加大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体现了事业发展的与时俱进

  一是增加了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社会救助和体育事业。使江西在残疾人工作实践中已有的具体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是加强了对特殊教育工作的支持。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师队伍建设。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三是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并规定对残疾人就业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增加了其他组织也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增加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四是促进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如在新增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省、设区市、县级电视台应当逐步开办手语新闻栏目;电视新闻、影视剧应当逐步加配字幕;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添置盲文书刊,设置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场所。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界帮扶残疾人的义务,优化了社会环境

  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如在第十五条中要求:医疗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流浪乞讨的帮助。如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残疾人流浪乞讨的,应当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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