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定人员
审定人员应由省卫生厅在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专家库名单内抽取,审定专家应按《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开展工作。专家组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定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定结束后专家应在审定意见上签名。
4、审定意见
审查情况应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审定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二)备案受理
1、备案申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在企业组织生产前,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受理单位
单位名称: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3、受理要求
对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三)、审查与备案
标准备案部门应在提供的资料符合有关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Q xxxxxx(区划代码)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年代号)。
不符合要求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之理由。如有补正要求的,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补正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备案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word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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