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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收养9年以上可落户
www.110.com 2010-08-16 16:50

11月20日,对西宁市“黑户”20年的马健而言,有一条天大的喜讯:国家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相关部门集中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遗留问题。按《通知》的规定,马健的户口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这个《通知》究竟有益于哪些人?针对现行的相关法律作了哪些临时调整?记者为此采访了西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张迎雪。

  《通知》旨在解决收养遗留问题

  西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张迎雪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来,市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加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个别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和受一些特殊原因的限制,一些当事人无法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导致被抚养人无法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本着促进社会和谐、以人为本的目的,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临时解决政策,要求各省区相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于2009年4月1日前集中、妥善地解决现存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9年以上不用办收养手续

  《通知》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日为界,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解决规定,其中1999年4月1日之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抚养人,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后,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捡拾证明不全可补办收养手续

  符合,但由于捡拾证明不全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到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然后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

  让每一个弃婴落上户口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私自收养或先私自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可到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后,由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弃婴(儿童)亲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集体户口手续。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按照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不满30岁也能当“爸妈”

  私自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查找不到弃婴和儿童亲生父母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单身男性收养女性者特事特办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没有以上原因收养与自己相差不足40岁女性的,应将女婴(女童)送往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人的确无力抚养时可转送

  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张迎雪提醒广大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收养人,符合《通知》政策的应赶在2009年4月1日之前向民政、公安等部门申办收养或落户等手续,既不符合收养条件又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尽快将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以后如捡拾到弃婴,一律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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