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新规定出台
收养的“黑户”问题有望解决
昨日,区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五部门,联合召开了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工作会议,以妥善解决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这意味着,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而形成的“黑户”有望能“转正”。
2009年4月1日是道“时间关”
此次主要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
而在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如果还有公民再私自收养子女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公民如需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14周岁是收养的“分水岭”
根据《》相关规定,14周岁是收养的“分水岭”。14周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办理,14周岁以上的孩子只能办理抚养公证。比如,本报曾报道过家住靖江镇东桥村“孤儿”施佳丽,因年满16周岁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从而也落不了户。
“通过这次机会,像施佳丽这样的‘黑户’都有望‘转正’,但收养和抚养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区民政局民政科科长吴建和解释说,办理过收养手续就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父子、母子的关系,而办理抚养公证的,两者间不存在这层关系。
私自收养的子女
依法登记收养后可办理户口
另外,根据《收养法》实施前后,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相关规定,如符合的,给予办理;如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给予办理抚养公证后,公安机关依据收养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为被收养人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的:无子女的收养人或其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具备相关材料后,直接到民政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年满30周岁,有子女的家庭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无论是先有子女后私自收养,还是先私自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先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部门核实,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收养人向区民政局提供收养登记全部材料,经民政初审后,将材料送区社会福利中心;由区福利中心办理入院手续,办理登记福利中心集体户口。但弃婴和儿童由收养人继续抚养,并承担监护责任,区民政局在萧山日报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亲生父母(公告费用由收养人承担),公告期为2个月。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区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即送养人为区社会福利中心。
以下几种特殊收养情况要搞清楚
单身男性收养女弃婴须相差40周岁。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区社会福利中心提出助养申请,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弃婴、儿童由收养人继续抚养,并承担监护责任。待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A: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B: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区社会福利中心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月30日前,要完成落户工作
本次解决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工作,将分几个阶段进行。6月20日至7月15日,为全面摸底阶段。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辖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进行普查,有私自收养子女的公民,也请你主动与当地的计生部门联系。
7月16日至9月30日,为集中登记阶段。这一时间段内,各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公证、收养登记,并办理落户手续。在这里需要提醒私自收养子女的公民,在9月30日之前,必须办理好各种相关手续、证明。要不然,错过了这个时间点,就无法再为被收养人办理落户手续了。
如果我区公民有私自收养子女的,请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咨询具体办理程序和有关事宜。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的地址在城厢街道西河路51号,咨询电话8265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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