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优惠 > 其他税收优惠 >
四项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四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通知》对《纲要》及配套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因而更具操作性。

  《通知》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而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加速折旧,《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以单位价值30万元为准分为两类情况,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通知》还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给予支持,从而促进引导创新,而税收优惠正是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税部门在财政支出方向、支出结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把现代科技创新这种具有公共性以及市场调节可能失灵的领域纳入公共财政关注的范围。

  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总支出为2450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34%,而美、日、德等发达国家近年来R&D经费占GDP的比例接近3%.作为科技发展投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中央财政在促进科技发展方面支出规模为420亿元,其中主要是财政直接支出和税收支持。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今后在促进科技发展方面的投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