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应注意的是,凡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这里所指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可免纳印花税),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2)贴息、无息贷款合同。所称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3.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1)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5)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6)对农牧业保险合同暂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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