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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软件园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为促进河南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河南省软件园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省、市实际情况,经河南省软件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四、软件企业及软件应用企业(以下统称软件企业)税收,纳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财政的,所得税由经济开发区财政连续三年全部返还;后三年按国家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10%的部分予以返还,以后,其所得税实际税按15%执行,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软件企业进入软件园购地建厂,经济开发区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给予减免20%土地款的优惠,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先租后买的付款方式(原则上限于20亩以下)。对于市场前景好、技术居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六、对租赁厂房的软件企业,凡租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的软件用房,其房屋租赁费第一年可在公告价的基础上减免35%,后两年减免25%.

    七、对在2001年底以前配置经济开发区的房产进行经营的软件企业,企业配置房产所发生的税收,由经济开发区财政予以60%的返还。

  八、对软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九、用于软件开发及软件产业的仪器、设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可比国家有关规定缩短2-5年。

  十、软件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由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率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十二、进入河南省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将优先被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产业计划,优先通过软件园管理机构申请国内外风险投资;优先获得河南省软件园的软件产业投资基金。

  十三、软件开发,研究所所需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毕业分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从外地调入软件园企业,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协助办理户口迁郑手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户口。

  十四、无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其党、工、团组织关系经申请批准,可由经济开发区党、工、团组织进行管理;员工档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劳动管理工作,可由郑州经济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十五、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十六、本政策由河南省软件园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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