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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金庐软件园区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一、财税优惠政策

  经江西省科委批准认定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与税务登记、在金庐软件园区内经营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财税政策,并由高新区财政负责兑现。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期满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高新区财政局对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给予列支返还。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地方分成部分连续三年列支返还企业。自第四年度起,属园区内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由高新区财政局对该产品在第三年基数上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再连续三年列支全额返还企业。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从获得收入年度起,所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超过30万元部分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先征后返还50%;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30~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50%,超过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30%.软件开发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投入使用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所交房产税属高新区财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

  在园区建设期内各类企业在园区内按园区规划从事软件企业生成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收后由高新区财政部分返还;软件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软件技术成果经江西省科委认定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附: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专门下发了软件企业的税收问题通知,不久可望在软件园内实行。

  二、引进人才优惠策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南昌市政府授予的市级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免费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推荐、劳动用工、外来人员务工、劳动合同鉴证等人事劳动管理服务。

  高新区人才中心对园区内软件企业人事代理或员工挂编减半收取人事代理费或挂编费。

  对园区内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外地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优先办理户口迁入市区或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有关手续,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

  对园区内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等院校应届本科(含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和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属外地生源的,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按规定的程序报南昌市政府批准,优先办理毕业生接收及户口落户手续,接收的毕业生的户口统一落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园区内企业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论其人事关系是否挂编在高新区人才中心,凡符合申报相应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申报、推荐,属晋升初、中级职称的经高新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高新区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晋升,属晋升或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职改部门优先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三、土地优惠政策

  园区内土地地价在高新区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按优惠价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产业功能区用地按12~15万元/亩的特别优惠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居住功能区按30~4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服务功能区按40~5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以上均含土地出让规费,不含契税)。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为鼓励企业尽早来园区建设开发,对各类进入园区购地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本政策第12条所列的优惠价基础上,再以开发时间先后给予以下优惠:

  1999年底前入园区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当年征地购地按优惠价的90%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0年底前入园区建设(或开发)的企业当年征地购地按优惠价的95%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进园企业用地和基建项目必须遵循园区的规划要求。

  园区内土地的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自2001年开始,进入园区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条所列的优惠。

  2000年底前入园区的各类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5日内,首期应一次性支付6万元/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部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按合同分期全部缴清,在规定期限内缓缴部分不计利息。若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软件开发企业,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优惠。

  四、对基本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开发商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有关手续从简,开工前的“一书二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我区规划建设部审批即可下发。

  凡在园区内购地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部审定,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软件开发企业减按50%计收有关规费;房地产开发商属成片开发服务功能区和住宅功能区减按60%计收有关规费。

  为给园区内施工企业提供良好的开工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部指定地点自建的各种为施工需要的工棚、施工材料仓库免费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园区内房地产开发商面向软件企业员工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建筑工程总额20%后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抵押、租赁等房产办证中,可委托高新区房管办实行一站式服务。

  五、软件产业政策

  按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优惠政策

  进入园区的企业,免交用电权费。2000年以前对供电增容费视容量大小减按538元/KVA或518元/KVA的优惠标准收取。

  经江西省科委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还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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