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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空间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17:57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活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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