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税率的爬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强;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纳税人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
1.筹划超额累进税率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程度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纳税人的收入体现一定的效应递减性。通过合理的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状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某纳税人1月份工资收入1000元,应纳税是10元;2月份工资收入是90800元,扣除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90000元,适用最高税率是40%,应纳税是(90 000 X 40%—10 375) = 25 625元。两个月合计纳税10 + 25 625 = 25 635元。如果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两个月的收入平均实现,每月收人是(1000 +90 800)/2 = 45 900元,扣除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5 100元,应纳税是(45 100 x 30%一3 375) = 10 155元,两个月合计纳税是20 310元,比原纳税方案少纳税25 635—20 310=5 325元。超额累进税率在收入水平越高、同时各纳税期收入水平差距越大的情况下,以上不同纳税方案应纳税额的这种差距越大。
2.筹划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在当今世界已经不多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33%的比例税率,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4] 009号文件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种税率实际是超额累进税率,税负明显的不合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收入的“边际效应超额递减性”,即边际损失大于边际收入。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可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状况。
[案例分析]某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适用税率是27%,应纳税是27000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1元,适用税率是33%,应纳税是33000.33元。所得额超过1元,应纳税额超过33 000.33一27000 = 6000.33元。如果通过合法合理的安排,减少1元的所得额,就会少纳税6000.33元。
筹划其他税率
我国对某些税种实行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实行的是差别定额税率,通过对这些税额的筹划,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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