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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该掌握的企业所得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来。企业所得税具有税负弹性大、税率分档选择、计算较为复杂等诸多特点,是税收筹划适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之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把握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要点,深入理解适用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收入的确认及扣除项目规定较多,计算程序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纳税义务人

  《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根据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亦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

  凡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更改工商登记的,不论被租方与承租方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业为纳税人;承租方重新办理登记证的,以新登记的企业为纳税人。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

  《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以非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为对外销售,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如合同未逾期,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

  《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可视同税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在扣除标准范围内的准予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
  级数    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在1500万元以下
        的(不含1500万元)               不超过营业收入5 ‰             0
   2    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
        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      3万元
   3    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不足1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      8万元
   4    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      18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营业收入×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原企业已经提出企业招待费;

  保险费用可扣除的包括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及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直接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价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可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即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为汇兑损失,则在当期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内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由税务机关审定的有关管理费汇集范围、数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以及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交纳的各种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资、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不准扣除的项目

  《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为: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有偿调入或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进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的计价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参加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有些企业还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并经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仅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中: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即为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寿命,而对其进行改装、翻修、改建等的支出。该项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并且与好几个年度的收益有关,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弥补亏损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额扣除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税额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实际操作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所得税调整项目金额得出应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等前面说明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纳税调整减少额为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如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优惠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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