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企业所得税筹划 >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规定较多,税率弹性大,这给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空间。另外,我们应站在企业战略高度从事税收筹划,将所得税的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现行税法的每一税种,都有它的特定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前面所述。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

  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分公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义务人,与母公司并表后的所得税,而子公司则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在设立企业所得税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税收筹划,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35%-6750)=84750(元)

  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

  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

  共纳税149100.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作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某集团欲兼并一个年亏损逾百万元的制钉厂,那么,是其作为分公司注册好,还是作为子公司注册好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母公司并表后计算缴纳所得税,子公司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与集团并表。因此,可以想到,该制钉厂为亏损企业,注册为分公司,即可抵减母公司的利润,降低母公司(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若注册为子公司,则不能抵减集团的利润,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该制钉厂,应注册为分公司。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前面已经介绍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对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也应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两个方面考虑。

  怎样降低应税收入为了完成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对某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免税的收入,如在投资中选择国库券,进行技术转让等等。

  扩大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对于扣除项目具体规定的复杂、细致性,是企业所得税的一大特点。同时,也给企业所得税筹划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通常是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两部分组成。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某企业欲筹集资本100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A方案为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每股1元,共1000万股),B方案为发行股票筹集600万元(每股1元,共600万股)、负债400万元(年利率5%,年利息20万元)。假设预计实现税前利润3 00万元,则A方案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应纳税额为四万元(300×33%),税后利润201万元,每股收益0.201元;B方案税前利润为280万元(300-20),应纳税额为92.4万元(280×33%),税后利润187.6万元,每股收益0.313元。可以看出B方案比A方案不仅节税6.6万元,而且每股收益比A方案多0.112元。利息偿还方法对扣除金额的影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在资产尚未投入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

  租赁筹资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租赁是企业筹资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企业用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工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忽略了租赁的这一作用。

  租赁按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租赁,是指企业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并不长期拥有,租赁期限较短,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出租方,企业只是在租赁期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企业将资产退还给出租人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期较长(一般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支付的资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格、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的租赁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

  租赁不仅可以避免企业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占用负担,而且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可以列支,融资租赁可以提取折旧,均可加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集团中,租赁带来的益处更为明显:

  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5万元,应纳税额为8.25万元(25×33%)。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为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期八年),每年租赁费1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租赁后,甲企业应纳营业税0.75万元,租赁收入并入所得额,应纳所得税,假设甲企业租赁后,税率仍为33%,则应纳所得税4.95万元,则甲企业共纳税5.7万元。而乙企业为融资租赁,可以提取折旧,每年19万元。假设租入后,生产线仍能获利润25万元,则扣除折旧后,利润为6万元,如果乙企业无其他利润,则适用27%的税率,应纳税额1.62万元,则甲、乙两企业共节税0.93万元,即使乙企业有其他利润,适用33%的税率,也可节税0.57万元。

  存货计价方法对扣除项目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企业会计准则》也有同样的规定。具体存贷计价方法为: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后进先出法,对成本流转的假设,与先进先出法相反,它是以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对发出存货按最近收进的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计算公式为: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存货金额+∑本月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收货的数量)/月初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移动平均法,也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指本次收货的成本加入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收货数量加原有存货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单价,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存货加权单价=(原有存货成本+本批收货实际成本)/(原有存货数量+本次收货数量)

  本批发货成本=本批发货数量×存货加权单价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因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企业应根据市场形势的不同和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某企业在199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1997年和199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表1                                                          单位:万元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1997   1998    合计    1997    1998   合计   1997   1998    合计
 销售收入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销售成本 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600   400    1000
 税前利润 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400   600  1000
 所得税    165   165     330   198     132    330    132   198    330
 净利润   335   335     670   402     268    670    268   402    670

  从表1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个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不同影响。1997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后进先出法下为132万元,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均,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若该企业199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一年,19 9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清算中对纳税依据的筹划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任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税金节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上述分析,在清算方案选择时,注意清算所得的计算,做好税收筹划。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5月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至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至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至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为: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案比较结果,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税率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作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3万元(11万元×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0.735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这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重要的方面。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后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里我们仅介绍几种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选择有利的行业

  我国现行的税制对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倾向,在设立企业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

  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战略布局,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时,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的注册地点,不仅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而且响应了国家号召,对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等等。目前,我国正推行中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是进行税收筹划的良好机遇。

  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可扣除资金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是做好税收筹划的关键,这里仅就利用好“技改抵免所得”政策作一说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最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全面掌握享受批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范围及条件

  能够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条件有五层意思。首先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亦即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为达到“三费”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所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其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投资必须是企业自筹的,包括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贷款,也就是说,通过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能抵免;第四,企业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不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投资,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只能从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里抵免其投资,也就是说,企业在每一年度中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