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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缴向高收入者动刀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导言:6月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不仅仅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主动申报,还要求各地加强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类高收入人群进行征收管理。

  尽管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征收管理的提法并不是第一次,但本次划出的五类高收入群体,却有着明确的指向性。

  实际上,对个税进行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而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难度也在逐渐变大。

  为了缩小贫富差距?

  据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的一份调查表明,自1994年以来,我国全部人口中拥有最高收入的20%人口所占有的收入,与收入最低的20%的人口收入之比,已经从8.43倍增到了13.78倍。

  同样来自该财税学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和2008年,我国个税中的60%来自工资的薪金所得,20%至30%来自个体户生产经营和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而本次国税总局提出的对五类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征收管理的比重却很小。以北京和上海为例,2007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务报酬”税目的收入仅占3.3%和1.5%。这意味着,目前对个税缴纳贡献最大的,仍是朝九晚五的工薪阶层。

  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在理论上起到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这令大部分学者认为,除了税费负担的不合理分配外,找不到其他更重要的原因了。

  而本次国税总局出台的政策,指出了要对高收入者进行征收管理,或许随着这些条例的逐渐形成,被赋予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会得到显现。

  对于许多真正的富人而言,规避个税的方式多种多样。

  王年贵是渤海湾一个小城市房企的经理,可私下里,他又在操作个人的海运码头。投资过亿的码头,在这几年里也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现在的政策是,码头可以自己建,20年的所有利润归个人,20年以后,码头收归国有。”这个政策让他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码头的运营中。所以在最近的几年,他的身家早已过亿。

  然而他并没有因此缴纳过符合比例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千万)。“为了做项目,和我们这个地方的各个方面都要打点好关系,所以对于这个账,也就没有什么人动真格地来查了。”

  但若个税的征收真的严格起来,王年贵也有办法,“大不了请个好的会计”。

  在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下,富豪们避税的途径仍然有很多。

  据一位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工作的经理向时代周报分析,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只能让一个有薪金收入的人无法避税,而对于没有正式月薪的个人来说,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却有很多种。这就意味着,由于工薪阶层因为获取固定薪金而导致个人档案健全,因此难以合理避税,但对于个税制度难以监管的非工薪阶层来说,避税的风险不但相对较低,而且方式也有多种。

  据其介绍,曾经部分富豪通过在国外设立信托或者基金公司进行避税,操作手法是将国内的资金收益直接转到国外信托或者基金的账户上,通过变更受益人进行避税,但在2008以后,我国也开始对这一方式征个税,但除了美国、加拿大和北欧以外,其他国家在这一税种的征收额度上都比中国低。

  此外,移民和“做账”都是进行避税的常用手段。

  官方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向时代周报表示,本次《通知》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一个导向,这意味着相关的部门正在开始加大力度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定会遇到很多技术上细节的问题,所以在未来的个税征收上,对这个群体实际上需要做的前期工作很多。”贾康说。

  征税是公平出口?

  自从个税制度在中国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诸多的社会因素,甚至从公平上升到了生存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举例说,假设有A、B两个纳税人,A为菜贩,辛苦劳作一个月收入为3000元,B为房东,每月坐等取得房屋出租收入3000元,那么对此二人来说,相同的税收视为公平,还是对菜贩实行轻税更为公平。

  税务学者马光远认为,中国高收入者的收入特点和群体基本已经定型,已经具备了针对高收入者建立个税监控体系的基本条件。比如对于房产收入,完全可以建立起全国性的房屋登记网络,对于高收入的人群,也可以建立一个全国共享的数据库,这在技术上已经没有任何难度。

  孙钢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法律制度、财税政策、征管办法、信息系统、国民纳税意识等问题,但关键的问题在于税务机关自身条件的创造、改善和提升。其中,地税系统的联网势在必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省和省以下的地税系统已经联网,但各省之间的征管网络尚未连接,这导致了个人纳税信息的不完整。”孙钢表示,能否尽快地实行地税系统之间的联网,是制约个人所得税改革快慢的关键所在。

  此外,建立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申报资料自动比对平台、纳税人家庭成员识别系统等基础条件的改造,也是促进个税改革的基础。

  但也有学者认为,个税改革难以改变社会的贫富差距现状,也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没有明显意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学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收入、财产和消费都不公平的前提下,利用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对一个静态结果来看,这种调节是有效的,但一旦进入新一轮的循环,纳税人将会设法将应缴税额预转出去,因为在资本挂帅的市场经济中,税收的调节,将会刺激他们不断地给自己加薪,以满足资本控制的欲望,因此以追求结果公平为目标的政府干预,将会导致干预失灵。因而通过缩小收入、财产差距来促进社会公平,仅仅只能一次性有效,就新的一轮结果来看,收入差距还将扩大,这也是个税开始征收30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的原因之一。

  而另一个原因是,个税在我国税收中的比例不足7%,属于次要税种,而其结构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调节收入分配应当强化财政转移性支出和创造就业为主,该研究员认为,这反倒是目前国内经济研究者所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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