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位纳税人王先生的电话咨询。王先生称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内外合资研发机构,并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购进一台气体压缩设备,按照规定应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王先生想知道如何办理退税手续,以及在办理完退税后其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坐席员告诉王先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第四条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坐席员还告诉王先生,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即不得再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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