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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有利普惠金融体系建立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将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步伐,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

  普惠金融体系即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普惠金融体系建立的短板主要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有两个主要特征,有足够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将满足普惠金融体系建立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将鼓励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点布局。自2007年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到2009年年末,银监会共核准开业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48家,小额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然而,对于拥有3.5万多个乡镇、64万多个行政村、230多万个自然村的中国农村来说,现有的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而涉农金融机构成立缓慢的原因,除了政策因素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新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弱。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涉农金融机构的盈利之忧,免征营业税加上减征所得税每年可以为农村金融机构节约不少成本。以平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免征营业税加减征所得税将为公司每年节约近百万的成本。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正在萌芽阶段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说,自然是重大利好。“新36条”政策的出台,加上新的税收政策,将鼓励众多的新型金融机构到农村安家立身,从而更好地服务三农发展。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有利于信贷资金回流。农民贷款难,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资金外流,而资金外流也是资金逐利性的经济规律决定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农村、农户的比较收益低、安全性差、边际成本高,天然不具有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优势。要想使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就必须从源头入手,考虑给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利益上的补偿,增强资金的盈利能力。《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都将免征营业税。这意味着,一是农行这类专门服务于农村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方面,也将享受同样的政策,这将有利于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二是对支农贷款实行减税或免税照顾,可以增强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激励其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规模,减少资金外流,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吸引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到农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并把资金留在农村,支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新36条”政策的出台以及银监会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村金融的重大政策,比如《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的推动,将吸引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返农村,到县域设分支机构,也会有更多的新型涉农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点布局,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将更加多样丰富,一个新的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正在形成,广大农村地区将享受到更加高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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