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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一、流转税优惠

  对企业、科研单位用于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等方面的外购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进口的此类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优惠的对象不再仅局限于科研机构、学校,当然企业如果改变资产的用途需补缴增值税和关税;营业税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企业的农业技术服务收入也给予免税优待;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实行优惠税率,降低零售价格,鼓励消费者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R&D费用的优惠。对于所有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三新等研发费用,在发生当期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为费用的基础上,对新增研发费用高于全国R&D支出平均增长水平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前加扣;对于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开发等R&D费用比重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按当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准备金,作为损失列支,在规定的期限(如三年)内用于研发活动,否则需补缴所得税;鼓励企业成立联合开发组织,实现研发力量的共享,增强开发的风险抵御能力,对于成立联合研发组织的企业,其缴纳的预算款项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按法定比例扣除;企业对大学、国家基础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从税前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委托大学、科研机构完成的研发项目支出可以按实际支出加扣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2.资产税务优惠。对用于研究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实现产业化的折旧性设备及房屋等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我国目前创业风险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对用于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从税前所得中分期收回;对受让、国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根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价值、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不同比率的加速摊销,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费用列支。

  3.科技成果转让和股权投资所得的优惠。企业从事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在实际收到所得时纳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输出收入根据其应用价值、先进程度、创利能力等因素在目前免税额(30万)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优惠税率,可以考虑与目前外国非居民企业一样实行20%的预提所得税。

  4.再投资优惠。企业用以前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用于科技开发、应用、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等活动,国家可以根据财力按一定百分比退税或抵减当期税额。

  对购进的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按国民待遇原则不再局限于国产设备,同时为防止对财政收入的大量侵蚀,可以在现行的抵免比率基础上适当降低,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减当期所得税。

  5.对从事人力培训、下岗职工的就业培训的机构实行优惠税率。企业用于职工的人力开发支出、高科技人才引进支出等准予据实扣除。目前的企业人均800元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使国有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之地,加入WTO后企业对人才竞争将变得更为激烈,因此为吸引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有必要根据人员的科技技能、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等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工程师应比普遍技工的扣除标准高。

  6.各种优惠措施的结构优化。直接税收优惠的优惠程度最大,但目的不明确,投资者得到的优惠不一定用于科研开发,且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侵蚀较大;各种间接优惠目的明确,投资抵免与再投资抵免对投资的激励效果明显,税收递延等不减少政府税收总收入。因此需改变目前的过度依靠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的局面,在确定各种具体优惠措施时应注意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实现结构的优化,以最低的成本带来最大的收益。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应根据家庭成员接受教育的人数和年限等因素确定人力资本投资扣除额,对于大额的支出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分期扣除;对高级管理人才、技术开发人才等的期权之类的风险报酬收入,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使用费收入适用优惠税率,在所得实际收到时纳税;对外籍专家、学者等人员来我国提供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低税率或加大扣除额的优惠待遇;为鼓励个人消费新技术产品,对于新技术消费支出给予一定的应税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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