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动态 >
导管不应属于税收协定受益人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问题,规定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根据国税总局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通知),“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则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