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管不应属于税收协定受益人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问题,规定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根据国税总局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通知),“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则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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