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结论质证 > 法庭作证 >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如上所述,现代各国审判制度的通例是,在法庭审判中必须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排除任何不能经过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包括庭前获取的书面证言。这一规则的基本内容各国相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而在英美,则被称为“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规则。当然,考虑到现实可行性,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也有某些例外。从法理上看,例外使用书面证言需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必要性,即证人确实无法到庭陈述;第二是“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如伴有全程录相的书面证言,在中立的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笔录,以及经诉讼对方审查后同意或无异议的书面证言等。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如死刑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岐,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

    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定案,很可能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判决的错误。而坚持作证的言词原则,禁止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词,正是从经验和理性中获得的诉讼中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

    其三,警察不作证

    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 等。一位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曾对我说,我们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证据不好表述,它既不是证人证言,又不是书证,只好称:“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投案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云云。

    警察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目击犯罪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英美法谚称: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美国辛普森杀人案,负责侦办的富尔曼警官,即使被辩护方律师攻击为现代社会的“希特勒” (种族主义者),也只得应法庭传召出庭,就物证搜集等情况作证,不敢有所怠慢。法学博士刘仁文曾谈及香港警察向法庭作证的情况。他说:“我曾私下与香港的一些警察朋友就此展开讨论,问及假如警察借口工作忙,可不可以不出庭作证,他们回答说,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如果你这样做,法官只消一状告到警务处长那里,你就立刻会丢了饭碗。当笔者告诉他们我见过的一些警察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法院不习惯甚至不太敢‘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即使‘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作证,也拿他无可奈何时,香港警方的朋友开玩笑地说,他们真羡慕内地的同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