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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证据学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世界各国证据法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对其中一方的过度重视必然伴随对另一方的漠视,而任何一方被漠视都会使证据法学的价值论基础面对是否理性的拷问。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点,说明犯罪行为实施人相对于被害人一方通常处于强势的地位,这往往导致个人追诉犯罪不力。同时,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使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不断被严格规范,但仍带有野蛮和血腥的烙印,依然有害于社会秩序的整体维持。于是,追诉犯罪的权力逐渐由个人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让渡给国家。国家携其庞大的强力机器参与刑事犯罪的追诉,在刑事诉讼起始阶段形就形成了控诉方与犯罪行为实施人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为保障犯罪行为实施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不受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需要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和保障犯罪行为实施人的权利为目的的机制产生,以期促使控诉方与犯罪行为实施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接近均衡状态。即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控辩平衡是程序公正的起码要求,对实体公正的获得也必须满足这一起码要求。不确认辩护律师的拒证特权,辩护律师必须就在从事辩护工作中获悉的——甚至是直接来自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且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辩护力量就被强制的转化为控诉力量,辩护力量和控诉力量的混同局面就不可避免,实现控辩平衡也就无从谈起,被控诉人沦为诉讼客体在事实上也将不可避免。不确认辩护律师的拒证特权,辩护律师就有被强制作证的很大可能性,被控诉人就会不信任或者不充分信任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就无法获得案件事实信息或者无法获得全面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导致辩护准备难以充分,理想中的控辩平衡也难以实现。因此,确认辩护律师的拒证特权是实现控辩平衡和追求程序公正重要方式,也是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实现证据法学价值论基础理性归位的重要体现。

  二、证据原则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

  证据原则,又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包括反映司法证明一般规律的公理性原则和反映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政策的政策性原则。作为证据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和证据为本原则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紧密关系。

  (一)实事求是原则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

  作为证据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从特定的时空实际出发,根据特定的证据,及时且准确的查证案件事实。该原则反对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反对只重视查证结果而忽视查证过程,反对只重视形式真实而忽视实质真实。我们认为,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必须以发现案件真实为根本目的,兼顾诉讼效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保护其他利益等其他目的,当发现案件真实的根本目的与程序公正等其他目的发生冲突时,一般应当本着既有利促进实现根本目的又能兼顾其他目的的原则来处理。辩护律师拒证特权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虽不十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但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与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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