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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价值取向(2)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交叉询问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控辩平等也是现代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但由于控辩双方在物质资源、诉讼权力分配上的天然失衡,因而在刑事程序中,控方所能收集的证据通常远远多于辩方的证据,而交叉询问机制的设立,使辩方可以充分适应诸如诱导询问、迂回询问、重复询问等策略,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来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从而增强本方的防御力量,削弱控方的攻击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交叉询问充分地体现诉讼平等、武器平等。武器平等是进攻的手段和防御的手段平等。在交叉询问体制当中,武器平等和诉讼平等是相当重要的。

  三、提升诉讼效率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把节约成本、提高诉讼的经济性作为追求目标之一。但这种追求是建立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基础之上的,没有因国家权力行使的经济性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更加注重对权利保障经济性的追求,尽量降低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所支付的代价。这既是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化程度和司法理性化程度提高后的必然结果。

  典型的交叉询问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层层的举证、反驳,藉由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攻击、防御,来互相检验证词的真伪,审判者并藉此形成审判心证。由于控辩双方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双方在询问证人时往往叠床架屋、吹毛求疵、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常常使诉讼旷日持久,尤其是辩护方有时故意拖延诉讼。因为拖延时间可以使证人的记忆模糊、陪审团精力分散、更容易取胜,即所谓时间是最好的辩护老人。

  英美法系国家注意到交叉询问对诉讼效率的负面影响后,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加强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a款规定:法庭应当对询问和提证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便于使得询问和提证的效果有利于发现真实,避免不必要的时间耗费。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26条规定:法院可以就询问证人的方式、询问证人顺序与询问证人有关的任何人员的行为加以控制,这些做法都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控制了控辩双方活动的任意性。

  在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制度下,法庭往往要求证人对所感知的事实进行全面陈述,而证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不知哪些事实对于法官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叙述时往往事无巨细,无论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还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无论是重要的,还是不重要的,都统统进行事无巨细的叙述,这极可能造成审判的拖沓冗长。而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法庭询问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证人回答受到控辩双方提问的限制,因而通常能够按照案件证明的需要,明确而具体,从而避免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叙述而造成的诉讼拖延。虽然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控辩双方可能会为了模糊对本方不利的诉讼争点而在细节上进行纠缠,但在现代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官介入来加以避免。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交叉询问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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