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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重要考点讲义(三)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重点提示:这项制度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普遍赞颂的一项内容。必考!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东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权排除其他股东的参与。如果股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谋取与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曾经参加、批准或默许所诉的不正当行为;三是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谋取一己私利。

  (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为名义被告,教材观点公司非被告(则为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支持被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分两者情况,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起诉讼。如:诉讼时效将过。

  股东有恶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针对旧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 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股权转让制度

  重点提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做了修改,并且增加了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以上两个知识点是必考知识点,另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重要考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掌握对转让限制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1.对内转让的规则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

  2.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

  (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而非实缴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可否转让?(可以)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制度:

  第一,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股份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1.原则上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重点)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的转让发须采取背书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起发行和私募发行的股份)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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