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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联合国国际货物
www.110.com 2010-07-23 15:5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依公约第l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内容: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r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和强制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参加国生效。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要约的构成条件:

  (1)缔结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明确。

  (3)要约须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的是投邮生效主义和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纳了到达生效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要约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没送达要约人,在要约没有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则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为无效。对于口头要约应当立即承诺,但情况表明有不同要求者除外。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须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传递而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承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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