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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难点汇编---冲突规
www.110.com 2010-07-23 15:58

  一、《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至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合法、长期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司法解释:在定居国从事的民事行为,适用定居国的法律;回到中国从事民事行为,适用中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释:“不动产”是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买卖、抵押、租赁、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

  1.意思自治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定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

  b.法律适用或选择条款,可以是口头形式。

  2.“最密切联系地”如何确定?

  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理论上讲,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方法有两种:特征履行分析法和连结点聚集的分析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注意:

  1.范围: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问题

  2.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司法解释:扶养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的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人之间的扶养。

  “最密切联系地”包括扶养人与被扶养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本条与《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在范围上的区别:

  1.《继承法》第三十六条没有明确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案件;而本条适用法定继承

  2.本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而《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司法解释: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注意:

  1.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都是外国因素时,不是涉外民事关系,是外国民事关系,但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或者中国仲裁机构的,构成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2.“外国人”不仅从国籍上是外国人,还要看住所和惯常居所

  3.涉港澳台问题比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注意:

  1.中国人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状态。

  2.有住所或者最密切联系地的选择由法官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注意:有几个住所的涉及中国人和外国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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