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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三)
www.110.com 2010-07-23 15:24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相关法条」 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主席的知识点,应注意:

  1比沃白矢裼肓续任职限制(第79条第2、3款)。

  2惫家主席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3敝氐阏莆展家主席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第三节国务院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 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惫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惫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惫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敝氐阏莆盏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惫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弊⒁馍蠹苹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惫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不要混淆」

  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请读者找出以上各项规定,自己动手总结三者之异同,方能记忆长久。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重点法条」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意思分解」

  注意谁向谁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6~111条。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其中以下几个条款应值得注意:

  1钡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钡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3钡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4钡99条第2款、第104条、第107条第3款及第108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望与第62条、第67条及第89条比较记忆。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5~122条。

  「意思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司法考试传统重点。我们拟在这里详细分解评述。

  1泵褡遄灾蔚胤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泵褡遄灾位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在第113、114条上,务求掌握。

  3泵褡遄灾稳

  只需注意以下重点:

  (1)民族立法自治权:①制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请注意其立法程序;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请注意《民事诉讼法》第17条。

  (2)财政经济自治权:

  ①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②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议事业;

  ③对外贸易自主权: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等;

  ④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⑤执行税法方面的优待。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第120条)。

  (6)语言文字权。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对于本部分内容,还请参见《民族区域自治法》,本法2001年经修订,需要注意。该法重点法条有:第2、15、16、17、19、20、46、47条。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相关法条」 本法第124、130条。

  「意思分解」

  尤其需要注意法院与检察院在监督、领导、负责上的不同。

  1鄙霞斗ㄔ杭喽较录斗ㄔ;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2狈ㄔ憾圆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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