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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总则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第22~23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欠缸镏兄沟奶卣饕约按ΨT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 ”,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狈缸镏兄褂辛街中问剑阂皇亲远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3敝档米⒁獾氖牵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 ,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4敝兄狗傅拇ΨT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 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 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7条。

  「意思分解」

  1弊⒁夥缸锛团的特征(人数——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 固定)。

  2敝鞣傅募钢中问剑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3敝鞣傅男淌略鹑为

  本条第3款与第4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于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碧乇鹩ψ⒁獾氖“主犯”不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依照具体罪行 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5、353条。

  「意思分解」

  1苯趟舴冈诠餐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但 不可能是胁从犯。

  2苯趟舴傅淖锩认定。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 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3苯趟舴傅男淌略鹑蔚娜范āJ紫龋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还是从犯);其次,考虑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要混淆」

  1薄缎谭ā返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 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2辈灰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 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惫赜诘ノ环缸铮首先应明确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 体的犯罪行为,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惫钩傻ノ环缸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应注意以下两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3倍缘ノ环缸锏拇Ψ7绞揭运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判 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单罚制是刑法分则中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即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如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只能是罚金的形式。

  4钡钡ノ环缸锸保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多人时,是否应作主 犯、从犯的区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5 在处理单位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有这么一个实际问题即单位因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而被 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如何处理,根据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应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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